肇庆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择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助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期限
第七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校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表格及资料。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双面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用黑色签字笔签名,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和填写学生的应缴和实缴学费金额,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中“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栏加盖公章。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栏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四)征兵部门审核。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五)提交材料办理。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可选择他人代办或邮寄的方式)。
(六)学校复核和资助金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学校复核意见”栏加盖学校公章。学生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规定额度标准通过学校财务处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填写并导出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一份,按表格顺序完成各部门审核盖章后。把《申请表Ⅱ》和退役证书复印件,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Ⅱ》原件和退役证书复印件,对学生申请资格、减免金额等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学校公章,并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由中央财政及省财政预先拨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学校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广东省和财政厅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核实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同时将退兵原因等情况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返回学校复学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广东省教育厅。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肇庆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办法》(肇学院〔2018〕64号)自行废止。
【关闭】